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除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外,還可以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為《義勇軍進行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第壹條: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歷法、國歌、國旗的決議》於1997年7月1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本地公布或實施。
《國歌法》通過並頒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按照法定程序分別征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他們壹致認為,基本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歌法》的實施符合兩個基本法的規定,是適當的。
《國歌法》頒布後,香港社會普遍認為,這部全國性法律屬於兩個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擴展數據:
國歌應在下列場合演奏: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和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和閉幕;
第二,各級政黨和人民團體的代表大會;
第三,憲法宣誓儀式;
第四,升旗儀式;
5.各級機關舉辦或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活動;
第六,國家公祭儀式;
7.重大外交活動;
8.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國歌的場合。
參考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基本法附件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