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國家所有的土地: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組織土地遷移後,原屬於被拆遷農民集體所有且不再使用的土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劃撥土地範圍的規定。除非法律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其他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並必須依法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對原劃撥土地,土地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後不再符合劃撥土地範圍的,應當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出讓,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的,應當按照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開發商以開發保障性住房為名牟取暴利。要對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和銷售對象做出嚴格規定,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制定。進壹步加強國有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少或者挪用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對低價出讓或租賃土地,擅自減免地價,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