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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發達國家養老法律法規

在古羅馬,虐待受尊敬的親屬和遺棄患有精神病的劣等親屬分別構成了剝奪受尊敬的親屬繼承權的法定理由。甚至還有懲罰“精神遺棄”不作為的規定。“直系親屬入獄時,劣等親屬可以取保候審,不取保候審,喪失繼承權;當劣等親屬為囚,敬親者有贖之手段,不為則失繼承權。”

瑞典、芬蘭等北歐福利國家都對子女對父母的精神贍養有具體要求,以保證老人晚年的幸福。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規定了子女與父母的居住距離,以及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天與父母聯系的時間和頻率;甚至連孩子跟父母說話的禁忌語都加以限制,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為的質量。

雖然有些國家沒有通過關於精神贍養的特別規定,但這種精神體現在法律規定中。

《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規定,“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應當贍養無勞動能力、需要幫助的父母,並照顧他們。”《法國民法典》第206條規定“女婿、兒媳對嶽父母、公婆、公婆也應當承擔同樣的義務。然而,當有婚姻關系的配偶壹方以及他們與另壹方婚姻所生的子女死亡時,這壹義務將終止。”第210條規定“應支付撫養費的人證明自己無力支付的(法條1993 1,第8,93-22),家事法官查明情況後,可以責令應承擔撫養費的人將他接回家,給他食物、衣物和心靈感應。”

壹些法律條文還加大了對親屬間遺棄的處罰力度。法國刑法典1994第223-3條、第227-1條、第227-15條規定,“普通人遺棄因年齡、健康狀況或精神狀態而無法自助的人的,分別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大利刑法1968第591條也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或者因精神、身體疾病而無自救能力的人,負有保護教育義務而遺棄的,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父母、子女、監護人、配偶或者養父母犯罪的,加重處罰。"

巴西也是壹個老齡化國家。各級政府和社會壹直重視維護老年人權益。《巴西憲法》明確規定,“家庭、社會和國家有義務支持老年人,確保他們參與社會,捍衛他們的尊嚴和福祉,保障他們的生命權。”1994和1996年,巴西以法律形式頒布了國家老年人政策,規定了政府和公共部門應為老年人提供的服務以及老年人應享有的權利。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法律規定政府應當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各級法院優先受理65歲以上老年人提起的訴訟。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對任何忽視和損害老年人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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