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訴訟費用壹般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也可自願承擔起訴費用。
2.案件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雙方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在訴訟標的中的利益決定其應當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4.調解結案的,訴訟費用可以由當事人協商承擔。
5.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審判監督期間提出新的證據,導致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6.法律規定的其他承擔訴訟費用的方式。
三、如何計算財產案件的訴訟費?
1,不超過1,000元:每件支付50元;
2.654.38+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300元;
4.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金額×1.5%+1300元;
5.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654.38+0%+3800元;
6.654.38+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0.9%+4800元;
7.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額×0.8%+6800元;
8.500萬元以上至654.38+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0.7%+11800元;
9.1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0.6%+21800元;
10,2000萬元以上:訴訟標的金額×0.5%+418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 *進行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