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查處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反食品安全法可能構成犯罪行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國家頒布了壹系列食品衛生法規,建立了食品衛生管理體系。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對這壹制度的侵犯;同時,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無疑會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極大的威脅,因此這種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查處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公安機關邀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涉案物品提供檢驗結論、鑒定意見和無害化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第壹百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