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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臨時工的?

法律分析:2065438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又稱“臨時工”,享有與用人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實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是指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改是針對勞務派遣工的,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工和所謂的臨時工不完全壹樣,因為他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的公司在勞務派遣公司。所謂臨時工的勞動關系是在自己單位,這是不壹樣的。

與正式工人相對的臨時招聘的工人。臨時工是指在單位臨時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是指在單位服務期限不超過壹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就業。也有可能延長期限,但前提是雙方達成諒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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