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運輸行業的政策、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運輸業的發展戰略和措施,制定相關規定並監督實施;
2、根據國家、省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運輸業發展規劃和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布局,編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運輸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統計和信息指導;
3、負責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運輸行業管理和運輸組織管理,協調公路、水路運輸和其他運輸方式;組織實施上級交辦的重點物資運輸、應急客貨運輸和軍事運輸;
4.培育、監督和管理公路水路運輸市場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規劃市場體系布局,制定市場規則,規範和監督市場行為,維護公路水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建立和完善信息和服務體系,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5.組織實施重點交通工程建設,負責交通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配合有關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定額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和監督;
6、負責全市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路政管理,依法保護公路產權;
7、負責全市道路運輸站、點、場建設規劃;負責全市道路客運、貨運、客貨出租、旅遊客運、汽車租賃、聯運、集裝箱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機動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交通檢查和管理;指導協調城鄉客貨運輸;負責交通中介組織和信息配載的行業管理;
8、組織編制全市港口站場主樞紐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港口布局和港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轄區內水路客貨運輸、裝卸、船舶代理、貨運代理、水路運輸服務業,以及港航監督、港口及港口設施建設和岸線使用的行業管理;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員培訓;
9、負責全市交通規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負責路橋收費站(點)設置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負責全市交通規費和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10.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投資、價格、稅收、信貸、勞動工資、外匯等有關交通行業的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