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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

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有壹定的區別,具體如下:

1.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征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對方轉移到國家,而行政征收的結果是行政主體在財產所有權不轉移的情況下暫時取得被征收方財產的使用權;

2.從行為對象來看,行政征收的對象壹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征收的對象除了財產之外還可能包括勞動;

3.從能否獲得補償來看,行政征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征收壹般應該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該給予被征收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其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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