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關於定金的規定主要有《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擔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116、12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證的規定》。
2)單從擔保的角度來看,定金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首付擔保是懲罰性的。《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是定金擔保懲罰性的具體體現。
2.存款擔保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債務人只能為自己提供債務的首付擔保。這種保障更方便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是特定的。也就是法律規定了金錢的支付。
4.保證金是有最高額度的。《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百分之二十”。《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百分之二十的,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保證金具有雙向擔保的功能,這是保證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雖然只有壹方支付壹定的金額,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如果任何壹方違約,可以適用押金罰款。
6.定金擔保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債務,不適用於其他債務的擔保或作為反擔保。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合同雙方不能同時履行債務,只能分別履行債務。壹般來說,支付定金的壹方應當是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支付款項義務的壹方。
第二,存款的法律性質也是壹種貨幣,但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存款進行規定,但存款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被廣泛使用。
1)嚴格來說,定金只是壹個成語,不是法律概念。壹般來說,交付定金應理解為交付預付款,其目的無非是解決收到定金壹方的現金流不足,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2)定金與定金的本質區別在於,定金不具有債務擔保的性質,接受定金的壹方違約,只需返還其已收取的定金,無需重復支付。
3)押金與保證金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的基本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從屬於主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也是如此;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
2.它們的功能不同;定金不具有債務的擔保功能,但其功能是為壹方履行債務提供壹定的資金支持。給付定金本身屬於給付定金壹方履行債務的行為。
3.它們的功能不同;定金壹旦支付,將起到懲罰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作用;定金支付後,如果壹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收取定金的壹方必須全額退還定金。
4.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定金只適用於有償為壹方履行債務的合同,在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等著名合同中較為常見。
參考數據
愛問知識分子。愛問知識分子[引用時間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