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瀆職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什麽是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國家機關正常活動,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壹)主要內容
瀆職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不屬於國家機關的範疇。司法實踐中,壹直存在協管員、協警、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現象。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做了進壹步的拓展和解釋:在鄉(鎮)以上的黨的機關和我國CPPCC機關從事公務的,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對象元素
瀆職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3)主觀因素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多為故意,少數為過失。故意和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而異。本章中的罪行沒有目的。
(4)客觀因素
瀆職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