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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合同法》大致規定了房屋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壹、違約責任

經紀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普遍印制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律師總結了這些合同中中介的義務後發現,合同中壹般規定了中介的以下義務:

1.舉報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為簽訂合同提供媒介服務。

4.為買賣雙方提供代為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和交付房屋的義務。

5.保密義務。

第二,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裏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當是指房屋的權屬、面積、價格、質量等房屋的重要信息,不能擴大到全部房屋信息。

而且需要註意的是,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僅限於兩種情況: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信息。比如,中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被破壞的情況,或者幫助賣方隱瞞賣方對房屋沒有所有權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經紀人應賠償買方的損失。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合同法,經紀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經紀人向買賣雙方報告部分房源信息是不可避免的,但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核實房源信息的義務。

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立買賣合同前認真核實房屋的相關信息,即使中間人不舉報,買賣雙方的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害。

因此,雖然中介對房屋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和報告的行為是中介促成交易過程的組成部分,但並不是法律賦予中介的強制性義務。

根據合同法:

1、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經紀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不能確定。

根據中介的勞務。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

2.第四百二十七條行紀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經紀活動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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