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行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
2.刑事訴訟中的傳喚強制措施,在民事訴訟中也是傳喚。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傳票的主要程序是什麽?
1.填寫罰沒憑證,報負責人批準。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有必要采取強制傳喚措施的,應當先填寫《強制傳喚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2.傳票的執行。傳票應當由兩名以上執行人執行。被強制傳喚時,應當出示拘留證,抗拒強制傳喚的,可以強制其到案;
3.傳票的數量和時間。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4.傳喚的地點。
傳票和傳喚有什麽區別?
1.強行傳喚不同於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2.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限制手段,但傳喚時可使用限制手段。傳喚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而強制傳喚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