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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律制度在理論上和政治上建立時期。

壹.現代法律制度

中國法律史的第三部分是現代法律制度。1840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開始遭受西方列強的壹系列侵略和欺淩。在內憂外患中,中國社會也開始了艱難的轉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轉變的突出特點是,存在了幾千年的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開始瓦解,而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開始在中國的土地上掙紮。

1.清末變法。在中國,習慣上把1840鴉片戰爭到1911清朝滅亡這段時間稱為“晚清”。鴉片戰爭後,中國從壹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變成了壹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在這壹歷史時期,雖然清政府,但是,在壹些沿海地區和通商口岸,他們實際上失去了領土主權(如在香港)或失去了管轄權(如在中國的領事管轄權)。西方列強在中國設立領事裁判權是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法律表現。與此同時,1840以後,尤其是清政府存在的最後十年(1901至1911),清政府被迫進行了大範圍的法律改革,大量引進了近代西方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對清朝原有法律進行了壹定程度的改革。從此,中國的法制走上了現代化的道路。晚清法律改革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從此,中國實現了從古代法制向現代法制的過渡。因此,清末法制改革的這壹部分也應該是學習和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重點之壹。

2.南京臨時政府時期,中國爆發了著名的辛亥革命。6月19110,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宣告成立。在以孫中山為核心的革命黨中,

3.北洋政府時期。1965438+2002年3月,袁世凱篡奪了中華民國政權,建立了北洋軍閥控制的中華民國北京政府,人們習慣稱之為“北洋政府”。北洋政府是壹個軍閥政權。為了滿足各種需要,北洋政府也進行了立法活動。這些立法在客觀上為日後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制建設提供了壹定程度的保障。

4.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從1927到1949,被國民黨統治。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也進行了廣泛的立法,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判例和解釋,形成了“六法體系”。然而,國民黨政權的法律制度盡管在立法上相對完善,卻具有明顯的雙重性特征。

在中國法律史的通常體系中,1921年後中國* * *產黨在各革命根據地建立的法律體系以及新中國成立後的法律發展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中,中國* *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創造性地在各革命根據地開展了壹系列立法活動,取得了豐碩的法制成果,留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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