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銷案件中,只追究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發起、策劃、操縱傳銷活動的人員;2.從事傳銷活動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的人員;3.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且等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十五人以上的;4.在實施傳銷活動和建立、擴大傳銷組織中起關鍵作用的其他人員。以單位名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受單位指派,只從事勞務的,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情節嚴重的,表示:1,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參與人數達到120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支付的傳銷資金,共計250萬元以上;3.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60人以上參與傳銷活動的;4.造成參與傳銷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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