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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吵架,其中壹個死於腦梗。對方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氣死妳了!氣死妳了!吵架的時候經常會有這種難聽的話,壹般是說我不打妳,我故意生妳的氣,怪妳心眼小,不怪別人。反正我很生氣,不想死。人不付出生命,不承擔責任,真的很煩嗎?這個也要看不同情況。

1.故意刺激人也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刺激性人”明知被害人患有心臟病或心理障礙等其他嚴重疾病,在情緒激動時會造成生命危險,而“刺激性人”故意以不當的行為、言行刺激被害人,希望造成傷害、死亡的後果,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氣人”雖然沒有與受害者發生肢體接觸,但通過“氣”達到殺人的目的,“氣”就成了武器。如果“刺激人”明知被害人患有心臟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卻認為爭吵不會導致被害人發生危險,被害人會因過失而死亡,這種行為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013年4月3日,梁平縣某醫院物業管理公司徐某因與文某等人發生工作糾紛,文某突然倒地,立即送急診室搶救,後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文某因酒後與他人發生爭執情緒激動,致冠心病急性發作。死因是冠心病急性發作引起的心源性猝死。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據此作出判決。承辦法官稱,案發前,徐某明知文某患有心腦血管疾病,本應預見到與文某發生爭吵、毆打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但未預見到其仍爭吵、毆打文某,致使文某在酒後與其發生爭執的過程中突發心臟病死亡。徐應該承擔相應的罪責。

在刑事上,如果“刺激人”在不知道被害人患有嚴重疾病的情況下,當眾侮辱被害人,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並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懲罰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則涉嫌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

二、有過失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沒有過錯,則屬於受害人因為自己肚子小而“遷怒”自己,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電梯內吸煙導致猝死的案例。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2017年5月2日,鄭州醫生楊歡勸阻段小麗在電梯內吸煙,兩人發生爭執。10分鐘後,69歲的段小麗因心臟病發作去世。段小麗的妻子田九蘭將楊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40余萬元。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決楊歡賠償死者家屬1.5萬元。田九蘭不服壹審判決,向鄭州中院提起上訴。鄭州中院二審公開宣判,法院撤銷要求楊歡賠償死者家屬1.5萬元的民事判決;駁回田九蘭的訴訟請求。壹分錢都不用出!

結論:不要以為把人氣死需要諸葛亮的本事和頭腦。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在生活中要註意,不要賭壹時,自討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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