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麽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雇傭合同;
2.合同的目的不同。雇傭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勞務,合同的客體是雇主對受雇人勞動行為的支配;勞動合同是針對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的;
3.國家幹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國家幹預的程度較小;勞動合同既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體現了國家幹預;
4.主體及其關系是不同的。勞動合同中,壹方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隸屬於領導,被領導;勞動合同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是民法調整;
6.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司法機關只能在仲裁前置程序後介入。爭議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判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
綜上所述,勞動關系的解除應當基於法定事由或者壹方的意誌,包括雙方和當事人。在勞動者未明確表示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用人單位未表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勞動關系不會自然終止。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是民法調整;辭職肯定是違法的,因為妳沒有按照相關規定辭職,單位給妳造成了損失。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要求妳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1條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依法隨時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