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情況,分析研究新形勢下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
(三)組織、指導和直接參與危害國內安全案件的偵查,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黑社會組織進行偵查、控制和基礎偵查。
(四)負責和指導偵查工作,組織偵破特別重大案件和跨縣市的大案要案。
(五)維護城市公共秩序,依法查處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品和特種行業,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嚴重治安事件和突發事件,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六)負責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和指導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出入境。
(七)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機動車及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消防管理,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九)依法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工作,實施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管。
(十壹)依法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承辦的刑罰執行和縣(市)看守所、公安看守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看守所、公安看守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醫院。
(十二)負責勞動教養審批,承擔市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在金華的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禁毒工作,指導並直接參與查處毒品案件。
(十五)組織實施公共安全科技,規劃公共安全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移動技術建設,負責全市技術防範工作和社會安全產品管理。
(十六)管理和落實公安機關的裝備、器材、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七)協助消防隊建設。
(十八)配合縣(市)黨委管理縣(市)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規劃、指導和實施全市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十九)制定治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的監督工作;按照規定權限監督幹部;調查或監督公安部隊的重大違紀案件。
(二十)領導和指導林業等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十壹)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