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為夫妻財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立遺囑時可以把財產留給繼承人,明確與繼承人配偶無關。
2.夫妻財產協議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時,為避免婚內遺產歸夫妻所有,夫妻可以訂立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壹方繼承其親屬的遺產,歸個人所有,與另壹方無關。但應采用書面形式,有條件的應辦理財產協議公證。這種方法只在法律上可行。實踐中,夫妻能否達成協議,取決於提出財產協議壹方的說服力。
1.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壹方繼承或遺贈的財產屬於同壹財產。比如夫妻壹方或雙方繼承已故父母的遺產,結婚時壹方或雙方收受禮金、禮品。但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寫明遺產只歸丈夫或妻子所有,或者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與丈夫或妻子,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不能將壹方配偶接受的遺產和贈與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2.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結合現實生活,其他應由雙方共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1)個人財產婚後提高後的增值。比如,夫妻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飾、改建的,增值部分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2)夫妻雙方的婚姻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當是存款等夫妻雙方財產所取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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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