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定義不同:
窩藏罪:是指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藏身之地和財物,並且還幫助其逃跑的行為。
包庇罪:指虛假證明某人是罪犯的行為。
第二,客觀表現不同:
窩藏罪:客觀上表現為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的場所或者用金錢、物質幫助犯罪分子逃往其他地方進行藏匿。窩藏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犯罪或者越獄的罪犯。事前通謀,事後包庇的,以* * *犯論處。
窩藏罪:客觀上表現為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犯罪證據、湮滅犯罪痕跡,從而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
第三,主觀要件不同:
窩藏罪:開始窩藏時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的人,或者開始窩藏時不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但發現對方是犯罪分子後繼續窩藏的人,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
窩藏罪:如果開始窩藏或者窩藏的時候就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這個罪當然成立;如果開始窩藏或者包庇時不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但在發現對方是犯罪分子後繼續窩藏或者包庇,也是犯本罪。
擴展數據:
窩藏罪主要表現為為逃避制裁,主動向犯罪分子提供隱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藏匿的行為。所謂“提供隱匿場所和財物”,是指將犯罪分子藏匿在特定場所或者為犯罪分子提供金錢、物質。
所謂“幫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藏匿場所和財物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跑的其他行為,如為犯罪分子指明逃跑路線和方向等。
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所,這裏的“場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占有或者使用,不影響隱藏的性質。行為人可以把罪犯藏在自己的地方,比如自己的家、租來的房子、宿舍或者辦公室。
也可以把罪犯藏在別人控制和利用的地方,比如朋友、同學、親戚等人的房間或者宿舍,也可以藏在其他地方,比如山洞、樹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窩藏犯罪
百度百科-窩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