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可以認定為欺詐。”當事人因他人故意錯報而產生理解錯誤。如果這樣的行為是有效的,顯然不利於保護受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上允許被欺詐的壹方撤銷民事行為,即被欺詐的民事行為被撤銷後無效。
什麽構成欺詐?簡單來說,欺詐需要具備以下要素。
1,肯定有欺詐故意;
2.肯定有詐;
3.錯誤應該是由欺詐造成的;
4、由於錯誤而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前兩個要素屬於存在於欺詐者身上的要素,後兩個要素存在於欺詐者身上。必須相互結合,缺少其中任何壹項,都不能構成欺詐。
可見,“珍愛”是否構成欺詐,主要看其是否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使註冊會員上當受騙,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有類似經歷的網友不少。大部分情況是交了高級會員費後,享受不到之前承諾的服務,看不到對方的信息,頁面訪問量很低,相親對象就消失了。”這樣的情況還是很難認定欺詐,更像是違約。註冊會員繳納VIP費用後,與珍愛網簽訂VIP會員服務合同。珍愛通的主要服務,如高誠意結婚對象、專屬交流特權、更多展示機會、安排壹對壹會面等,構成了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果珍愛網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將構成違約。作為合同對方的VIP會員,當然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還VIP會員費。如果有損失,他也可以要求賠償。
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僅VIP會員證明欺詐行為比較困難,法院在審理類似欺詐案件時,由於認定欺詐的標準不同,也給審判實踐帶來了很大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