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違法只是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判刑,而是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擴展數據:
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告上壹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