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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和特別代理人的特權

法律主觀性:

關於委托代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如果授權委托書上只寫“全權授權”,沒有具體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委托人只記載“壹般授權”而沒有明確列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有限時的授權範圍。但根據前述意見第69條的否定推論,似乎可以理解為,本案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除“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達成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六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委托人欲限制上述六項權利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範圍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明確載明委托代理人享有的壹般代理的具體權限,否則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將被視為包括上述六項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收集和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和質證。

法律客觀性:

關於委托代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如果授權委托書上只寫“全權授權”,沒有具體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委托人只記載“壹般授權”而沒有明確列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有限時的授權範圍。但根據前述意見第69條的否定推論,似乎可以理解為,本案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除“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達成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六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委托人欲限制上述六項權利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範圍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明確載明委托代理人享有的壹般代理的具體權限,否則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將被視為包括上述六項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收集和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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