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承認,在英國和美國,稱呼“研究所”的學院並不多:美國的M.I.T(即“麻省理工學院”),而“我”不正是“研究所”嗎?但非理工科院校叫“研究所”的不多;尤其是單科名為“所”的獨立法學院,更是前所未見。當我們在與加拿大、美國的學者接觸過程中,用“學院”壹詞指代“政法學院”時,他們往往理解為“研究所”——把“政法學院”當成“法學研究所”,屢屢造成小誤會。這就證明,把“政法學院”的“學院”翻譯成“研究所”可能不太合適。
根據我的抽樣觀察,在美國36所法學院的英文名稱中,法學院(無論是附屬於綜合性大學還是獨立的,即不隸屬於任何大學)的“college”都稱為“school”或“college”,但沒有發現壹個名稱為“institute”的。
它們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六種類型:
1.“大學名+Schooloflower”;
2.“大學名稱(其中大學名稱中省略了“大學”二字)+(name+)“Lawschool”;
3.“大學名+Collegeoflower”;
4.“姓名+法學院+(of+)大學名稱”;
5.“地名+法學院”;
6.“學院名+法學院”。
根據以上六點分析和歸納,我們認為中國法律部門的英文名稱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翻譯:
1.學院下設的法律系,如“湖北財經大學法律系”可譯為“湖北財經學院法學院”。
2.不隸屬於大學的法學院,如西北政法大學,可譯為“西北法學院”。
大學的法律系,比如北大法律系,可以翻譯成北京大學法學院,復旦法學院,廈門大學法學院可以翻譯成廈門大學法學院,比如。
4.中國大學沒有“法學院”,但吉林大學似乎有建立學院的想法。如果以後成立,可以翻譯成“吉林大學法學院”。
對於以上四種翻譯,有兩點需要說明:
1.“Law School”翻譯過來既是法學院又是法律系,符合英語(AmE)習慣。美國高等學府波士頓學院法學院的“法學院”壹詞不是指“法律系”而不是“法學院”嗎?此外,我們可以看到,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壹份招生章程中,壹會兒自稱“法學院”,壹會兒自稱“法學院”。
當然,如上所述,也可以稱系(主要是美國)或院系(主要是英國),而不是學校。
2.我們國家叫“政法學院”,不叫“法學院”。但政治在法學系的重要性不亞於在政法學院,法學系也沒有相應地被稱為政(政)法系。在這方面,“政法學院”和“法律學院”在實質上沒有區別,所以它們的英文翻譯應該以“法律”或“政法”為準。那麽,把“政法學院”翻譯成“法學院”或“法學院”是合適的,比如翻譯“華東法學院(或學院)”。另壹方面,如果翻譯成“華東政法學院”就不行了。我想知道這個命題是否“失去了政治”?如果是,商業不應該強調政治嗎?文學不應該關註政治嗎?軍隊裏可以沒有政治嗎?為什麽不叫“政商學”、“政文學”、“政軍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