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材料反映的事實必須是客觀事實,即具有客觀特征。
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不是虛構或捏造的。比如我們提供給法院的建設工程合同,必須是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訂立的,而不是壹方以非法訴訟為目的,通過偽造對方公章或盜用對方公章而取得的。
而且合同中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必須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經過充分協商後達成的,而不是事後由壹方追加的。客觀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是壹份證據成為有效證據的前提。
2.證據材料與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聯系,即具有關聯性的特征。
關聯性又稱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有某種聯系。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前後訂立了三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但發包方違反了第二份合同的規定,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那麽,在支付進度款的訴訟中,必須向法院提供雙方訂立的第二份建設工程合同,而不是另外兩份。
因此,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必須與雙方爭議的事實相關,而不是漫無目的、不分青紅皂白地提供證據。這樣不僅達不到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目的,還會增加訴訟工作量,增加訴訟成本。
3.提供的證據材料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的特征。
合法性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證據,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