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
1.上述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3.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4.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者決定提起申訴、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法定代理人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法律援助;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如下:
1,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符合法律援助的證明材料;
2、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
3.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受理;
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綜上所述,申請應以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移送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