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簽的合同是否有效?
委托他人代簽合同是可以的,代簽的合同有效。代為簽訂合同,應當有委托書,否則代為簽訂的合同不生效。委托形式包括口頭委托和書面委托。從法律意義上講,委托他人口頭簽訂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合同的另壹方同意,就沒有問題。
合同生效後,其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合同壹經生效,雙方即按合同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當事人依法受合同約束,這是合同的內在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正確、完整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或者違反義務。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力還表現為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約束力。這種合同效力的表現稱為合同的對外效力。合同壹經生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或者非法阻礙當事人履行義務。
3.如果壹方違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使壹方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並對另壹方進行救濟。
二、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由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者所代理的他人從事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的任意代理行為。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被代理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3.無權代表損害賠償責任。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認後,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第三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將其取得的代理權授予他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托人利益,不受此限。
無論是委托關系、代理關系還是監護關系,只要是授權主體簽字的民事合同都是有效的。但合同簽訂後,不在代表對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生效,而是在代表對方簽訂合同的人之間生效,合同的效力屬於代表對方簽訂合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