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是以壹定範圍內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有限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如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和捕撈的水域、灘塗使用權)。
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區別:
1.不同的傳輸條件:
(1)探礦權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A.探礦權已滿兩年,或者已發現可供進壹步勘查、開采的礦產資源;
b、完成了規定的最低勘探投資;
C.探礦權沒有爭議;
d、已按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e、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礦業權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a、礦山企業從事采礦生產已滿1年;
B.采礦權沒有爭議;
c、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轉讓前的審批部門不同:
(1)轉讓探礦權時,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同時向轉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探礦權受讓人應當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探礦權。轉讓國家出資探礦權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評估確認手續和處置探礦權價款;
(二)國有礦山企業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需求評估。
3.性質不同:
(1)探礦權是指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探的權利。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國家實行礦產資源勘查統壹登記制度,由國務院地質生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2)礦業權又稱“礦產使用權”,是指礦山企業或個人依法對礦產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權利。
綜上所述,礦業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用益物權在行使權利時應遵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23條
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324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集體使用、依法歸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和個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326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法律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