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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屬於什麽產權?

礦業權屬於用益物權。

礦業權是以壹定範圍內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有限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如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和捕撈的水域、灘塗使用權)。

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區別:

1.不同的傳輸條件:

(1)探礦權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A.探礦權已滿兩年,或者已發現可供進壹步勘查、開采的礦產資源;

b、完成了規定的最低勘探投資;

C.探礦權沒有爭議;

d、已按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e、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礦業權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a、礦山企業從事采礦生產已滿1年;

B.采礦權沒有爭議;

c、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轉讓前的審批部門不同:

(1)轉讓探礦權時,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同時向轉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探礦權受讓人應當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探礦權。轉讓國家出資探礦權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評估確認手續和處置探礦權價款;

(二)國有礦山企業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需求評估。

3.性質不同:

(1)探礦權是指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探的權利。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國家實行礦產資源勘查統壹登記制度,由國務院地質生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2)礦業權又稱“礦產使用權”,是指礦山企業或個人依法對礦產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權利。

綜上所述,礦業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用益物權在行使權利時應遵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23條

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324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集體使用、依法歸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和個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326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法律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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