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單元:內科綜合、生理學、免疫學、微生物學、倫理學、心理學、健康教育、法律法規。
第二單元:統計學、食品衛生學、藥理學。
單元3:職業健康,毒理學,生物化學,兒童缺陷,婦女健康。
第四單元:流行病,衛生:社會醫學。
1.公共衛生從業人員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醫師資格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分別是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每壹級又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包括蒙醫、藏醫、維吾爾醫,其他民族醫醫師暫不考。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類。
2.註冊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完成壹年試用期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二年;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五年。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予接受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法醫學、護理學、輔助醫學、醫學技術及其他相關醫學、藥學、醫學管理專業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非醫學方向;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該學位非醫學專業;
5.非現役軍人憑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見習證明進入考試或者在部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6.現役軍人持有當地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
7、持《專業證書》或《學歷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8、1999 65438+10月1、衛生工作者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3.考試大綱
醫學綜合筆試大綱分為基礎綜合、臨床綜合、專業綜合三部分。
基本合成
考核的內容是公共衛生從業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掌握的基礎醫學、法律法規、倫理學、心理學和人文科學的基本理論、概念和原理。
臨床綜合
要求公共衛生從業人員掌握與公共衛生密切相關的臨床知識,強調對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臨床知識和技能的考核要求。評估內容按系統和疾病分類劃分。
專業綜合
考試內容為考生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根據當前我國公共衛生發展的現實要求,新大綱增加了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學校/青少年健康的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