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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的基礎

壹、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麽?

1,法院執行依據如下:

(1)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二)人民法院按照監督程序發出的支付令;

(3)發生法律效力、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

(四)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

(五)公證機關制作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225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法院的異議材料有哪些?

1,異議,並按對方人數加壹次提交;

2.申請人為公民的,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材料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代理人是律師的,應當出具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4、繼承人或者權利人申請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的證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臺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按照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公證和認證;

6.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外文的,必須附有相關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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