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1.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辦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該決定應予以公布。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