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65438+2002年4月29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定受益人為其妻王。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立即簽發了保險單。但保險單中規定的保險期間是從12年5月0時開始,到2013年4月30日24時結束。2012年4月30日,陳某外出時遭遇交通事故去世。事故發生後,王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核定後,向王出具不予理賠通知書,雙方無法就理賠達成壹致。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義務。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保險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期間為12年5月0日0時至2013年4月30日24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因此,陳某與保險公司關於保險期間的約定應被認定為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陳某2012年4月30日,不在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時間內,即保險責任期以外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故駁回王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很多人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是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保險公司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後進行賠付。事實上,保險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不同於日常合同。《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作了特別規定。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並非絕對重疊。本案的關鍵是找出三者之間的關系。
壹.對法律條款和規定的分析
《保險法》第13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沒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壹成立即生效。但是,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保險合同自約定的條件或者期限達到時生效。《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壹般來說,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相同。但在特殊約定下,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不等於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因此,保險合同生效後,並不意味著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取決於保險合同對保險人保險責任期間的約定。
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保險責任開始至結束的期間為保險責任期。在此期間,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保險責任開始時大致有三種情況:
1.在合同成立之前,這種情況多適用於海上保險合同;
2.只發生在合同成立後的保險責任期內,比較常見;
3.約定在合同成立後的壹定時間或滿足壹定條件時,如有人身保險條款,“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費,保險人簽發保險單後生效;但自被保險人通過體檢後,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並不絕對意味著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