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辦法就是通過電話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由該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3.最有效的辦法是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請律師),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如果勞動仲裁不受理或者仲裁不公,也可以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判決直接執行。5.在通過上述途徑主張工資的同時,妳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妳支付賠償金。6.證據的相關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再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要證明勞動關系,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以及各項社會服務的支付情況。(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只要妳有任何在單位工作的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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