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行為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上述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POS機套現信用卡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壹)違反國家禁止利用POS機套現信用卡的規定;(二)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3)情節嚴重,達到刑法制裁標準的。這三項內容完全構成了非法經營罪的客觀方面,缺壹不可,否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再者,無論是否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現都是違法的。具體解釋:1,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是銀行不允許的。2.但由於監管漏洞,如果次數較少(3次以下),金額低於10000元,銀行可能不會追究。此時套現也是手續費的0.5以上。
現金社會危害:
1.首先,信用卡套現增加了我國金融秩序的不穩定因素。中國對金融機構有嚴格的準入制度,有壹系列嚴格的規定來監控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入流出。那些不法分子,聯合商家,通過虛擬機刷卡,變相搞信用卡提現等不真實交易,卻遊離在法律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於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2.背離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現金管理的相關規定,還可能為“* *”等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無疑為我國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不穩定因素。此外,銀行風險的增加和大量不良貸款的形成也會破壞社會信用環境,阻礙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
3.其次,非法提現對發卡行的危害是巨大的。絕大多數信用卡都是無擔保的借貸工具。只要持卡人進行了消費,銀行就要承擔還款風險。因此,壹般情況下,銀行通過高額透支利息或取現手續費來防範透支風險。而信用卡套現的行為,恰恰規避了銀行設定的高額取現手續費,跨過了銀行的防範門檻。
4.特別是壹些貸款中介機構幫助持卡人偽造身份材料,不斷提高信用卡額度,極大幹擾了銀行的正常業務,帶來巨大風險。由於持有大量現金,持卡人無異於獲得了壹筆無息無擔保的個人貸款。
5.但是發卡行無法知道這些資金的用途,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識別和追蹤。事實上,信用卡的信用風險形式已經演變為投資或投機的信用風險。壹旦持卡人無法償還現金金額,銀行損失的不僅是貸款利息,還有大量資產。
6.最後,對於持卡人個人來說,信用卡套現行為也給自己帶來了很大的風險。表面上看,持卡人通過套現獲得現金,減少了利息支出,但本質上,持卡人終究是需要還款的。
7.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時還款,必須承擔高於透支利息的逾期還款利息,並可能造成不良信用記錄。以後想從銀行貸款會非常困難,甚至要承擔個人信用損失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