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有哪些法律規定?1.擔保人的審核在做銀行擔保的時候,銀行會先對擔保人進行審核,只有經過銀行的評估,才有資格做銀行的擔保人。壹般作為擔保人需要出示的證件有房產證、流水存款或行駛證,擔保人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或財務部出具的收入證明復印件需要審批。2、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銀行貸款擔保合同壹般有兩種,壹種是帶有擔保條款的主合同,另壹種是特殊格式的擔保合同,合同內容也是根據相關法律定制的,壹般內容壹般是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擔保人被保證承擔。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債務。不管用什麽樣的擔保,只要妳成為擔保人,擔保人就承擔擔保人的連帶債務,償還債務。3.商業銀行的擔保條款我國沒有禁止商業銀行是否可以自願做擔保人,但《擔保法》中規定,只要法人有清償債務的能力,就可以做擔保人,但法律附帶了壹個要求,即不能強迫他人做擔保人。由此可見,只要具備法人資格,有清償債務的能力,都可以自願做擔保人。但在圖示的生活中,我國商業銀行只有總行有法人資格,其他分行沒有資格,但分行、支行可以在總行授權下提供擔保,但擔保範圍在總行授權範圍內。4.相關法律知識《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制其為他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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