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對於飲酒者本人來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獨自飲酒,無人勸酒的,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後果,他人不承擔責任。如果飲酒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飲酒可能產生的後果。在此前提下,飲酒人醉酒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且這種情況下,飲酒人可以適當減輕相應的責任。
其次,對於酒局中的朋友,如果飲酒人因醉酒發生損害後果,則推定飲酒人是法律規定的過錯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酒局涉及的人多,證明自己有沒有勸酒就顯得尤為關鍵。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勸酒,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飲酒者的傷亡與飲酒有直接關系,則由飲酒者本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最後,法律還規定了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六條* *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 *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