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對國家和社會有害:
反對黨的領導,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鼓吹分裂祖國,破壞民族團結的;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煽動群眾抗拒或者破壞國家法令實施的;散布謠言;傳播淫穢物品的;傳播犯罪方法,教唆犯罪的;泄露國家機密。
第二類,屬於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
誹謗——故意捏造事實羞辱他人;侮辱——故意使用淫穢語言羞辱他人;侵犯隱私——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私人生活的秘密,如他人的信件和日記。
在分析稿件時,不僅要註意法律禁止的內容,還要註意稿件是否正確運用法律。在這方面,有四種常見的錯誤。
(1)混淆司法機關的職責。
如:“XX市依法懲處18罪犯。經檢察院批準,分別予以逮捕、勞動教養、拘留處罰。其實只有逮捕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準(《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準”),其他兩項批準權都不屬於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決定先行拘留的,是公安機關。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勞動教養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2)各種法律的適用範圍不確定。
比如,拘役和拘留,罰金和罰款本來是用來懲罰不同的對象,有些稿子經常混淆。有稿件寫道××××因觸犯刑法被處以拘留××日的處罰。其實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對觸犯刑法的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而不是刑罰;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不構成犯罪的人的行政處罰。兩者的適用範圍完全不同。在前面的例子中,逮捕、勞教、拘留都被稱為“刑罰”,這也混淆了法律的適用範圍。三者既不是刑事處罰,也不是行政處罰。逮捕和刑事拘留壹樣,是短期的強制措施,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壹樣,是刑事處罰。這種不同的司法術語表示不同的適用範圍,不能混淆。
(3)認定量刑不當。
壹些犯罪分子本應依法嚴懲,卻因量刑不當而從輕處理。有些來稿仍然聲稱罪犯已被“嚴厲處理”。顯然,這種“認真處理不認真”的現象不能正面推廣,編輯在分析稿件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
(四)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有壹份手稿,講的是某地的壹個死刑案件。從初查、起訴到宣判,只用了8天時間。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起訴書在開庭前10天送達被告人,宣判後還有10天上訴。即使快速辦案,審結死刑案件,八天也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