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法律允許根據情況進行補救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國家承認和保護的合同。
3.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表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合同發生變更或者無效的合同。
待確定的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如下:
1.合同是否有效尚未確定;
2.合同已經成立,但缺乏壹定的生效要件;
3.合同修正後生效;
4.在壹定期限內不改正的,合同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無效後的情形是:
1,歸還財產。財產返還是指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後,雙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投入的財產,而接受方有依法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應當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不得提及不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解除後,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遭受的損失。
有兩種方法可以補償損失:
(1)壹種是在有返還義務的壹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
(2)另壹個是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解除後,雙方所受損失的賠償比例;
3.行政處罰。如果合同無效,可能會導致財產被追回,受到行政罰款的處罰。
綜上所述,無效合同是指雖已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利益,缺乏有效要件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余條款的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