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偶已入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
(3)配偶取得天津、重慶、省會(自治區首府)及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
(4)配偶已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
3.父母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在其父母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都是軍人,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安置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退伍地。
4.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或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個體戶;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在飛行、海軍艦艇上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榮立三等功,平時榮立二等功;
(4)因戰致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
國家保障現役軍人享受與其職務相稱的待遇。軍人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軍官實行軍銜等級工資制,士官實行軍銜等級工資制,義務兵享受供應制生活待遇。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津貼、補貼和獎勵工資。國家建立軍人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現役軍人享受休假、休養、醫療、住房等規定的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提高軍人的福利待遇。
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享受規定的軍人保險待遇。軍人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未隨軍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