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發現地下文物,是為了保護現場,並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第壹,地下文物和出土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政府、文物和公安部門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發現的地下文物的安全,保護國有文化財產不受損害和損失。
二是保護國有地下文物的價值,保護發現文物的現場,即保護文物的原狀。古遺址中古墓葬和地下文物的埋藏,反映和傳遞了壹定的歷史文化信息。保護網站將保持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果這個地方被破壞了,
如果文物的原始埋藏情況被破壞,其反映和傳遞的歷史文化信息就會被混淆,使文物考古部門得到混亂的信息,失去文物以外的文物價值,從而影響文物(文物)的價值。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這裏的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挖掘。客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客體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裏的古文化遺址是指清朝前後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過程中,古代人類創造並留下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築,顯示其文化發展水平。古墓葬是指清朝及清朝以前中華民族歷史上建造並遺留下來的墓葬及相關設施。
2.罪責: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埋藏在地下的文物."
在第32條中: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