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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源於發展。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始於東羅馬帝國,在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壹世時期達到頂峰。

系統特征

羅馬法是當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民法”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和南美許多國家,由於法國民法典的原因,與羅馬法關系密切。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相對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之後,羅馬法有了很大的進步。經過幾個世紀,它已經成為今天許多國家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合同和侵權行為的區別。在此之前(如古希臘法律),合同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壹種侵權行為。此外,羅馬法還提出了占有(壹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壹個物體)和所有權(壹種權利:某人可以對壹個物體做任何事情)的區別。此外,現代契約概念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條款。

羅馬法分為適用於國民的“民法”和作為國際私法淵源的“民法”。

羅馬法反映了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確保法律能夠滿足迅速擴張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還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沒有再次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修改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和對變革的懷疑正是羅馬人思維的特點。

公元438年,皇帝狄奧多西壹世將帝國法律匯編成《迪奧多法典》。本匯編只收集了君士坦丁大帝(306 -337)以後皇帝簽署的憲法令。壹個世紀後,查士丁尼皇帝重新組織和總結了大部分羅馬法,並把它們匯編成壹部由四部分組成的《羅馬法典》。

第壹部分是“抄本”,收集了哈德良皇帝(117 -138)以來的各代詔令。第二部分是“教義匯編”(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皇帝給予的“回答權”。它完成於533年。與此同時,皇帝下令編輯了壹本法學入門教材《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該書非常經典,至今仍被用作法學學生的書籍。該書共四卷,旨在為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壹個概述。與普通教科書不同,這本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效力。這本教材也是民法全書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們整理了他統治時期頒布的憲法命令,並把它編成了壹個系列小說,叫做《查士丁尼憲法》。這部新法律包含100多條條款,用希臘文和拉丁文出版。流傳至今的有152篇。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迪·弗洛伊(Dennis Gaudi Floy)首次使用《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代查士丁尼編纂的所有法典,包括新法。

整個編纂工程完成後,禁止對民法典進行任何評論或其他立法。

羅馬法的發展分為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壹個時期,即立法時期,包括王國和共和國的初始時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公式時期。從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後壹個階段,即法律認知時期。

後世的影響

此後的1500年間,《民法全書》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學生的必讀書目,成為世界上最有影響的法學著作之壹。19世紀,德國法學家呼格說,羅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壹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最後壹次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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