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工作的目的和任務是依法保護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依法懲處少數犯罪分子。
我國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律師組織、公證處、勞動教養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機關是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和逮捕。
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公安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獄、勞動改造、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司法機構是指律師、公證員和仲裁機構。後者雖然不是司法機關,但卻是司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鏈條和環節。
知識擴展: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和其他司法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制度、組織和活動原則、工作制度。中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偵查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監獄制度、司法行政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和國家賠償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之壹。它負責司法和法律規定的司法工作。在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體系中,司法部領導全國的司法行政機關,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受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司法制度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於6月30日成立,1949+05438。195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