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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員的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責任劃分如下: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無壹責任;

4.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後的理賠是:

1,及時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員立即向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報告,並及時向承保該車的保險公司報案;

2.調查並確定損壞情況。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迅速派出理賠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按規定核實受損車輛和財產的損失金額;

3.搶救治療。如果有人受傷,應迅速撥打急救電話,送醫院搶救;

4.通過調解解決案件。財產損失數額確定後,受傷人員治愈出院後,或者交警部門對事故死亡人員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後,由交警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對事故雙方進行調解,由責任方分別履行賠償義務後結案;

5.提交索賠。調解結束後,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交事故理賠材料;

6.索賠付款。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和法律法規計算賠款金額後,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然後結案。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責任劃分賠償標準為:機動車壹方承擔機動車過錯的全部賠償,機動車壹方承擔過錯的10%賠償,雙方共同承擔過錯的賠償,但如果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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