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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貸款法院管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壹方特定,原告多為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相對較少。這裏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壹般意義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出借人指的是銀行或信用社,所以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多為自然人。審理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起訴到法院的,占借款合同糾紛總數的85%;個人貸款占全部貸款案件的99%,大部分用於買房或做生意。2.貸款期限短,貸款標的金額大,有擔保人。借款人急需現金。貸款期限不長,壹年到兩年不等,最長不超過兩年。同時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擔保人人數為2人以上,均為連帶擔保。擔保期限為貸款到期後兩三年。3.金融部門未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貸款長期拖欠的情況很多。在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部分被告多是利用與銀行、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熟人關系獲得貸款。因此,許多銀行和信用社不能及時訴諸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或續貸方式解決,有的還多次轉貸或續貸。有些貸款逾期,但借款人未能償還。財務部門不在訴訟時效內向借款人和擔保人催收,而是在貸款逾期後向借款人或擔保人發出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字確認。庭審中,當事人提出簽名認可,大多是因為在信貸人員的欺騙下,不知道合法簽名的名字,這類案件很難審理。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不服,部分提出上訴。4.貸款擔保合同內容和程序齊全。本案中,借款人、保證人和貸款人之間存在書面合同,合同內容均明確約定了貸款的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包括保證期)和還款方式。此外,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證明、擔保承諾書等相關手續。沒有擔保人的,房產抵押。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與爭議有實際關系,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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