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版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壹般來說,繼承人對著作權的繼承主要是在作者死亡後剩余的有效期限內繼承作品的財產權。在作者死亡至著作權到期期間,繼承人可以享有原作者作品的財產權。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本法第10條第5項至第1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據此,通過繼承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人可以成為著作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在我看來,關於著作權的繼承,以下問題值得關註:
1.合作作者之壹死亡後,合作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未由任何人繼承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既沒有繼承也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這裏做了特別規定,顯然是為了維護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共同作者取得的這部分財產權屬於他們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壹般不能繼承作者作品的人身權,但有保護的責任。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既無繼承也無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3、作者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沒有明確表示不發表,在作者死亡後50年內,發表權可以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由作品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確表示作品不應發表,則在作品的保護期內不應發表。作者死亡後,他人不得刪除或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簽名。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不得行使修改或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