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仔細分析這條規定,它設置了三個條件,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第壹,工作時間;第二是工作;三是48小時內突發疾病或死亡。比如張三患有心臟病,本來就屬於自己的疾病,不應該納入工傷範圍。但如果張三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心臟病死亡,或者是在發病48小時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另壹方面,如果張三沒有死,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報告規定,“突發疾病”包括各種疾病;“48小時”的起始時間是醫療機構的初診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始時間。《工傷保險條例》將48小時內死亡作為工傷認定標準。這壹規定極不合理,似乎有鼓勵48小時內死亡的道德風險。但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前,只能依據該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由於48小時內沒有死亡,估計很難認定為工傷。(這個我不想回答,但是條例規定了,沒辦法。)
1.當時在事發現場,我看到地上有水和滑動的痕跡,妻子的工作服和褲子後面都是濕的。辦公室裏有臺空調,墻角底部經常漏水。
這樣的細節是什麽意思?妳是想說妳老婆可能是因為地上有水才滑倒摔死的?但醫院診斷或治療後給出的診斷結論是什麽?死因是什麽?如果死亡和摔傷有因果關系,應該認定為工傷,因為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中摔傷死亡,屬於工傷。所以,如果想從這方面進行工傷認定,應該找醫院查明死因。
2.我的很多同事都願意確認工作場所沒有呼吸和脈搏(壹個幹部,兩個司機)。
這種證據在法庭上是沒有作用的,因為妳的同事首先不是醫生,他們無法做出專業的判斷,也沒有資格假設妳妻子當時已經死亡。所以,就算他們作證,也沒用。
綜上所述,如果妳能證明妳妻子的死亡是因為辦公室地板上的水和摔傷造成的,那壹定是工傷。如果不能,因為超過了48小時,肯定不是工傷,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
希望能幫到妳。
另外給妳壹個視頻地址,是關於處理工傷事故的做法,有更詳細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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