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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延長產假的規定

延長產假的相關規定是,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

難產的產假增加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懷孕女員工的相關待遇:

1,工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護理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節日工資;

2.產前檢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扣工資;

3.產後哺乳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有壹歲以下嬰兒的女員工,每班應給予包括人工餵養時間在內的兩次母乳餵養,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計算。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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