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條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民用建築,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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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住宅建築,應實施更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對於身邊的違規操作,壹定要學會及時舉證,這樣才能有更好的生活。需要註意的是,同壹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和使用人,都要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承擔相關責任,避免出現問題。
壹、高層住宅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1,遵守住宅小區消防安全公約和管理規定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2.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3、配合消防服務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消防服務費用和建築消防設施維護、更新、改造的相關費用;
5.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火警,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二、受委托的高層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2、明確具體部門或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
3、對* * *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標誌進行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4.組織防火巡邏和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保障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制止侵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6.監督業主和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7.定期向所在住宅區的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