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建立科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制,工程造價咨詢費的計算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不應以工程造價為唯壹計算標準。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其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結果負責。因自己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委托咨詢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壹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給予回扣、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轉讓其承擔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在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本項目顧問的專業印章或專用章;
(七)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壹條具有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應當依法註冊。不具備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應當通過培訓考核,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工程師證書。
註冊造價工程師和工程造價工程師應自覺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加蓋編制單位公章,並加蓋編制單位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工程師專用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和從事本項目咨詢業務的企業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執業過程中行賄、受賄、商業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以他人名義簽署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的;
(五)在非實際經營單位註冊的;
(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和專用印章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執業人員應當向資質(資格)許可機關和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信息及執業活動業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