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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作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作協議的區別是: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所有的自然人;2.雙方的關系是不同的。在勞動合同中,雙方是從屬關系,而在勞動合同中,雙方是平等的。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本質區別:1。它們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動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和法律關系的基礎,屬於民法和經濟法的範疇。2.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勞動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3.合同主體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兩者之間是從屬關系。勞動合同主體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以各自的名義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4.合同內容不壹樣。勞動合同當事人壹方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不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這個內容。5.確定報酬的原則是不同的。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和勞動福利,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價格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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