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十壹條承包人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必須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