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農村整戶死亡,村集體收回土地,整戶死亡是什麽?

農村整戶死亡,村集體收回土地,整戶死亡是什麽?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經濟組織,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農民為了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改造,自願聯合起來,把自己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大農具、耕畜)歸集體所有,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壹種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有其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唯壹擁有土地的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散後,生產隊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但有的名稱有所變化,各地名稱不壹;其經營方式從原來的集體經營到按勞分配再到現在的家庭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十壹條承包人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必須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 上一篇:男子雇鏟車把車扔到河裏的行為有什麽問題?
  • 下一篇:拼多多的客服說盜版書不是假貨。拼多多客服為什麽這麽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